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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积极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发布日期:2017-04-26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2016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保护法”),并定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保护法不仅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奠定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也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强化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确保新保护法得以迅速、准确、全面的贯彻执行,我省各级林业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开展学习培训。2016年10月,省林业局举办了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培训班,邀请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有关领导进行了授课,120余名基层保护工作者参加了培训。随后,苏州、盐城、扬州、镇江、无锡等地也相继举办了培训班,不少地方还组织野生动物繁育利用从业单位人员参加了培训。二是规范行政许可、强化监督管理。新保护法实施后,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调整。省林业局发文转发了《国家林业局贯彻实施的通知》,要求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新保护法未列入行政许可项目的原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停止审批;同时停止开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输证,会同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加强监管,依法查验新保护法规定的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各类凭证。三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地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等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媒体等渠道,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到保护行动中来,开创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共同保护的良好局面。
  下一阶段,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继续广泛开展新保护法普及宣传工作;加强行业培训,增强责任和法制意识,提高贯彻执行新保护法的自觉性;深入学习新保护法,准确理解和掌握新法修订内容和要义;完善配套法规和行政许可流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法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