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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法治人社”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11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公务员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全省“法治人社”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11日
 
全省“法治人社”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人社”,根据《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苏发〔2016〕30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人社部发〔2016〕8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为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转变基本到位,各项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质量显著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公正实施,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基本形成,行政权力运行规范透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
 
  (三)基本方法
 
  1、明确目标,扎实推进。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法治建设的目标和要求,确定全省“法治人社”建设的路线图、施工图,明确每一项任务的措施、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可检验的成果形式,有计划、分步骤、扎扎实实推进“法治人社”建设。
 
  2、把握重点,同步推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地方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规范更符合实际、更具有操作性,并得到严格执行。同时,执法和守法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馈到立法,推动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科学。
 
  3、上下联动,密切配合。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上下共同努力,省厅要加强指导,认真总结、宣传和推广各地“法治人社”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各地要深入研究“法治人社”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创造性地提出新思路、新办法,切实推进“法治人社”建设。
 
  4、分工负责,形成合力。法治工作机构要发挥牵头作用,统筹协调,分解任务、明确分工,并加强督促检查和交流指导;各相关处室单位要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制定落实的具体计划,搞好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下放审批权限力度,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探索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备案、年检、监制、认定、认证等形式变相审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确保基层接得住、批得好。2017年6月底前,各地要对地方立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梳理,提出清理意见,并向社会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底前,各地要对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编制唯一编码,制定服务指南、流程图和审查工作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健全权力责任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推进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权力清单标准化建设,实现省市县三级相同权力事项的名称、类型、依据、编码相统一,明确省市县三级分工,压缩自由裁量权。推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两单衔接”工作,做到权力与责任相互对应。2016年底前,各地要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工作,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2017年6月底前,各地要对涉及企业和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梳理并向社会公布清单,切实减轻企业和公民负担。
 
  3、扎实做好职业资格改革。落实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和认定事项,加快形成全省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对没有法律依据和地方设置的职业资格认定一律取消。建立职业资格管理长效机制,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认定,目录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4、清理资格认定与证明事项。最大幅度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许可证、证明进行清理规范,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2017年6月底前,各地要对地方人大、政府及部门规定的认定事项、许可证、证明事项、中介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清理和规范管理意见,并向社会公布保留的事项目录。
 
  5、加强市场监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险登记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推进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6、优化公共服务。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梳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面向群众的公共服务事项,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创新改进公共服务方式。2016年8月底前,各地要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认真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要求,2016年底前,落实第二批“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经办流程和标准规范”等6项公共服务措施,按期落实“逐步取消异地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盖章手续”等15项公共服务措施。2017年,对接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7、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全面实行审批服务“三集中三到位”,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逐步构建实体大厅、网上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12333咨询服务电话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相衔接的公共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多样化服务。到2020年,实现12333电话咨询服务规范化、实体化、一体化,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县乡级全覆盖。建立窗口单位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窗口单位作风建设,提升窗口单位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8、健全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提出立法建议,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将其上升为法规规章。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立法规划并争取列入立法项目。每年年初制定厅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对本年度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9、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点立法。按照部里提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立法体系构想,上下联动,积极配合开展对促进就业创业、人才培养和使用、职业技能开发、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劳动标准、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补充保险基金监管等领域的立法调研论证。结合实际,主动推进地方立法,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已列入省人大立法计划的《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重点项目,要配合做好立法调研、论证评估、征求意见、沟通协调等工作,确保按期完成。
 
  10、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健全立法工作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在起草草案文本过程中,通过立法听证、专家咨询、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规范立法行为,提高立法质量。要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并加以解决,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期盼。
 
  11、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全面贯彻《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社会风险评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明确合法性审查的范围、程序、时限和内容。2018年底前,各地要制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12、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2017年6月和2017年底前,分别完成省厅和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2018年底前,各地要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实施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实行集中清理、专门清理相结合,每隔2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3、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落实《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意见》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规范决策流程。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2017年底前,各地要制定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2019年底前,各地要制定本部门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制度,建立完善的行政决策机制。
 
  14、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选聘法律顾问,围绕重大行政决策、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疑难行政复议诉讼案件、重要协议、重大突发性事件等开展咨询论证和法律服务,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推动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18年底前,各地要建立部门法律顾问制度,并聘任法律顾问。
 
  15、建立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并及时进行反馈和调整,防范和化解决策执行中的法律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决策造成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2018年底前,各地要建立本部门决策跟踪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6、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立同一部门内各职能机构之间执法检查协调机制,解决行政执法内部职权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机构性质,合理配备监察执法力量。推进执法权限下移,按照原则上实行属地监管的要求,合理划分不同层级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减少执法层次。加快推进与其他执法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
 
  17、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欺诈、人事考试等领域案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共同打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18、加强重点领域执法。以易发、频发违法问题的行业和企业为重点,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快建立从源头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针对突出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活动。
 
  19、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各类执法行为,建立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2017年底前,各地要建立本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执法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开展重点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标准和法制审核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2019年底前,各地要建立本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自由裁量基准,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20、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广随机抽查,完善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重点规范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等主动监察行为,明确抽取规则和流程、抽取比例、抽查频次。完善网上办案系统,建立兼具联动受理、案件处理、网格监管、数据应用、预警预测等多种功能的全省联动调度指挥平台。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健全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逐步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共享,推进部门联动的失信联合惩戒。
 
  21、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应该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方式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评查,并将评查情况进行通报。2017年底前,各地要建立本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2018年底前,各地要制定本部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22、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2016年底前,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具体执法行为进行梳理,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3、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信用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2016年底前,建立对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2018年底前,各地要制定本部门行政监督制度。
 
  24、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认真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的专门监督。
 
  25、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加大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公务员管理和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的政策公开力度。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工作,通过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2017年底前,建立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加强政务舆情监测工作,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创新政务公开方式,通过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时发布信息,加强同公众间的联通互动,回应人民群众关切。2018年底前,各地要建立网站政策法规数据库。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26、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劳动关系矛盾。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完善信访事项办理制度,规范信访工作流程,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群众自觉通过法定途径反映诉求。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27、妥善处理行政争议。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规范行政复议证据审查制度,提高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依法及时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完善行政复议案件调解机制,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采取和解、调解方式结案。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发挥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层级监督职能,推广行政复议建议意见书制度,依法督促整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加强案件分析研判,探索改进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方法。完善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制度,探索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2018年底前,各地要完善本部门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28、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应诉制度,建立健全法制机构牵头协调、涉诉业务机构具体承办、法律顾问配合参与的行政争议出庭应诉机制。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积极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答辩、出庭、应诉等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加强研究涉诉案件类型、特点及存在的共性问题,积极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2018年底前,各地要完善本部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七)提高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29、加强法治教育培训。通过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集中培训、法治讲座、网上学法等多种形式,推动政府工作人员强化法治意识、系统掌握法律知识。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培训情况统一纳入公务员管理,作为考核、奖励、晋升的重要依据。建立和落实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干部职工普法培训制度,以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观念为重点,推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各项工作的能力。新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在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组织专题培训,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法治专题培训,促进法治学习制度化、常态化。2017年底前,各地要完善本部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30、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逐步推进政府立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落实法制机构人员培训考试制度,对新录用、调入、交流到法制机构的人员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推动政府法制干部根据国家要求取得公职律师身份,新录用政府法制机构专业岗位人员应当具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31、完善考核评估机制。2018年底前,各地要建立本部门领导干部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建立本部门工作人员年度学法用法考试制度,考试结果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干部任用、晋升 、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32、营造“法治人社”良好氛围。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编制并实施全省“七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普法规划。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大普法格局,实现普法工作与业务工作的良性互动,及时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围绕公众关切解疑释惑。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刊等传统媒体影响力大、公信度高、覆盖范围广的优势,广泛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普法宣传。探索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微博、微信平台,发挥新兴媒体平台的互动功能,实现普法宣传的高效化、便捷化。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继续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及时推广“法治人社”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为“法治人社”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33、加强组织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人社”建设各方面,坚持法治工作与党建工作、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动。建立健全“法治人社”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法治人社”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法治人社”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法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法治人社”建设重要工作。落实工作责任,认真谋划和落实好“法治人社”建设的各项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确定每项任务的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建立完善“法治人社”建设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本年度“法治人社”建设情况,省公务员局,各处室、直属单位要向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服务处)提交“法治人社”建设情况。
 
  34、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加大法制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把优秀干部选配到法制岗位。加强法制队伍建设,每年至少组织1次系统内的普法培训,不断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
 
  35、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将“法治人社”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为开展“法治人社”工作的各项组织推动、宣传培训、专家咨询论证、聘请法律顾问、示范创建、信息化建设、考核评议、表彰奖励等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大对基层“法治人社”工作的经费支持,改善基层法治建设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为实现“法治人社”提供必要的保障。
 
  36、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建立领导干部述法考评制度,把学法用法和推进“法治人社”建设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结合“法治人社”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检查和督查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