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财政厅与省林业局联合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了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收支管理等有关事项。
通知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对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为:占用重要湿地的,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每平方米600元。
通知要求,所占湿地如属“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情形,占用单位在申请环节需向省林业局提供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交通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认定文件。
通知还明确了湿地恢复费征收流程、使用管理等其他事项。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