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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者的权益

发布日期:2016-03-10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导读:旅游消费者权益是指旅游消费者在购买旅游商品和接收旅游服务时享有的基本权利。离开了旅游消费者的权利就谈不到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由于我国旅游法规的滞后性,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至今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大体上,旅游消费者权益可分为两部分,一是作为一般消费者所享有的权益,二是作为旅游消费者这种特殊的消费者所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一般消费者所享有的权益主要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以及监督权等。

  在综合多种观点之后,结合旅游消费的特殊性,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权

  旅游消费者在接受旅游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同时,《旅行社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因此,旅行社应当而且必须为随团游客购买意外保险,保证其人身财产安全。

  (2)知情权和获得相关知识权

  旅游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旅游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并享有获得有关旅游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旅游消费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或进行旅游购物或接收旅游服务时,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某种商品,接收或不接收某种服务;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4)依法求偿权

  旅游消费者因购买、使用旅游产品或接收旅游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5)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旅游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旅游产品和接受旅游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6)监督权

  旅游消费者的监督权是指旅游消费者在旅游期间对旅游产品、旅游服务、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各政府部门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等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权利。旅游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旅游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7)旅游权

  旅游权主要是指旅游消费者作为一名旅游者所享有的自由出行和逗留的权利。失去了旅游权,旅游者就不能称其为旅游者,其行为也便不能被定义为旅游。

  (8)缔结旅游合同的权利。

  随团旅游的旅游消费者,有权与相关的旅游经营者签订旅游服务合同。而合同的制定和履行则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目前,旅游合同纠纷已日趋成为我国旅游纠纷的重点内容。

  (9)享受旅游服务的权利

  根据《旅行社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应向其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