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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日期:2015-10-26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中国绿色时报》报讯 记者王钰 通讯员刘萌报道 5月28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办法》共19条,将于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办法》明确,划定和管理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应该坚持“统筹规划,严格保护,集中连片,突出重点”的基本原则,在地块上不得与自然保护区及其他已批准设立的保护区重叠。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封禁设施建设、管护队伍建设、固沙压沙等生态修复与治理、成效监测、宣传教育、档案建设与管理等。划定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纳入《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确定的封禁保护范围;生态区位重要,对周边地区乃至全国生态状况有明显影响;存在人为活动,且人为活动对生态破坏比较严重;受自然、技术和资金等条件限制,目前尚不具备治理条件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地域上相对集中连片,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沙化土地。
  《办法》规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于符合划定条件的沙化土地,可以提出划定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申请。国家林业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拟划定的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同意后,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家林业局公告。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一经划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区、市)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及检查验收等工作。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以县域为单位组织实施,跨市、县的由其共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具体涉及的县分别组织实施。
  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所在地县级政府应当对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四至范围、封禁规定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范围。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的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技术人员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禁设施建设完工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国家林业局组织抽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砍伐、樵采、开垦、放牧、采药、狩猎、勘探、开矿和滥用水资源等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禁止安置移民,未经批准禁止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
  《办法》施行前已经试点建设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将统一划定为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由国家林业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