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时报6月9日报道(作者 汶哲) 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标准进行了明确。《解释》于6月1日起实施。
《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对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和购买非法狩猎犯罪所得的野生动物明确了不同的适用罪名。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所得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实践中,由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标准不明确,对于购买非法狩猎犯罪所得野生动物的行为难以及时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解释》明确此类行为的入罪数量标准后,有利于加大打击惩处力度,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