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4日,国家林业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从七个方面对集体林采伐管理进行完善与规范。
一是完善采伐指标的分配管理。各地对集体林不再编制和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并轨,以采伐限额作为统一控制指标。采伐指标分配要通过网络、报刊、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承包到户的商品林实行封山或禁伐时,应征求林权所有者的意见。有条件的地方,提倡采伐指标“进村入户”。同一行政村的农户所分配的同类型采伐指标,可联户集中使用。
二是简化林木采伐的审批手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林木采伐申请和审批程序。采伐申请表格文书要简洁明了,易于被林农理解、接受。林权所有者可凭林木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要将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的应用延伸到乡镇林业站,逐步实行网上申请、审核和发证。
三是推行简便易行的伐区设计。各地要本着切合实际、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对集体林采伐设计实行差别化管理。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采伐,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伐区调查设计。林农个人申请采伐,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根据要求进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经济林、薪炭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可由经营者自行设计,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方式。
四是改进采伐作业的监管方式。林木采伐作业要以经营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不再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等现场监管方式。对已经确权的森林、林木,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是伐区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的责任主体。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森林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和技术指导。
五是推进采伐管理与科学经营的紧密结合。各地要把采伐管理与森林科学经营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完善采伐限额管理办法和机制,推动不同经营主体编制科学可行的森林经营方案。抚育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或者按规定申请追加。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其采伐限额可不分类型,集中用于受害木清理。商品林采伐限额可以申请结转使用。
六是进一步放宽竹林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各地要根据竹林资源的特点和限额已放开的实际,从赋予林农最大经营自主权出发,实行竹林经营利用由经营者自主决策。对竹子采伐可暂不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发证;对竹林及其制品的运输,暂停纳入凭证运输管理范围。
七是进一步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管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强重点木材检查站建设管理,整合现有木材检查站的数量,规范执法检查行为。重点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基础装备、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设。对既无编制、又无经费的检查站,应予以整合或撤销。要进一步创新木材运输监督检查方式,探索木材流通执法与林政综合执法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意见》提出,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据此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