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近日签署第31号国家林业局令,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办法》共28条,就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防范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的具体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指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的监测防控工作。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预测预报、趋势分析等活动,评估疫情风险,按照规定程序针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向同级政府报告预警信息和防控措施建议,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确立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建立健全监测防控体系,逐步提高疫病检测、预警和防控能力。
《办法》指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监测站。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在陆生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迁徙通道、驯养繁殖密集区及其产品集散地、疫病传播风险较大的边境地区、其它容易发生疫病的区域建立监测站,并定期组织开展疫源疫病调查,掌握疫病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为制定监测规划、预防方案提供依据。
按照《办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依据全面监测、突出重点的原则,采取日常监测和专项监测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日常监测以巡护、观测等方式,了解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活动状况,掌握异常情况,并对是否发生疫病提出初步判断意见;专项监测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需要,针对特定的疫源种类、特定的疫病、特定的重点区域进行巡护、观测和检测,掌握情况并提出专项防控建议。
其中,日常监测根据陆生野生动物迁徙、活动规律和疫病发生规律等分别实行重点时期监测和非重点时期监测。日常监测的重点时期和非重点时期,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变化和疫病发生规律等情况确定并公布,报国家林业局备案。重点时期内的监测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非重点时期的监测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
《办法》要求,基层林业工作人员发现陆生野生动物疑似因疫病引起的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疫源疫病监测站报告;其它单位和个人发现异常情况的,有权向上述部门或站点汇报。
如发生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监测防控和疫病风险评估,提出疫情风险范围和防控建议措施,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事发地的封锁、隔离、消毒等防控工作。
根据《办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管理。林业主管部门、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疫情处置延误,疫情传播、蔓延的,或者擅自公开有关监测信息、编造虚假监测信息,妨碍监测工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将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