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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部分公积金政策

发布日期:2017-09-07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记者昨天获悉,为了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推进困难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及时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后的政策从10月1日起执行。

       调整内容为: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阜宁县缴存人在阜宁县购房的仍按原规定执行);职工及其配偶(或未婚子女)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不得超过40万元。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不得超过20万元;职工及其配偶(或未婚子女)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暂停办理装潢提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不得提取用于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困难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决议和财务报表或单位所得税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