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以及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条:进口或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有关决议、决定
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申请人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并如实、完整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的;
2.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并能够提供有效证明;
3.进出口协议或合同合法有效,实施目的和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
4.出口野生动物活体的,符合野生动物谱系和标记、标识管理有关规定;
5. 引进的野生动物活体,具备与引进的野生动物活体驯养繁殖资质、条件证明,且符合《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事项》规定的要求。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不予批准:
1.不符合申请人条件和准予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3. 不符合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专家评审意见和履行国际公约、协定、协议要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5.不符合相关物种特殊规定的。
申请材料清单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下载附表,填写完整,包括申请人签名、公章、日期;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须同时签字盖章)
2.证明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代理关系证明;进出口合同或协议;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1.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3.进出口申请人需提供进出口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代理关系证明应说明代理的范围和责任;4.申请人需提交从事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口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关系证明,仅需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仅向当年首次申请时提交)
3.工作方案、证明文件 (内容包括目的、内容、时间、期限、地点、技术路线、组织方式、权益分配方式等)
4.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相关材料 (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公约附录野生动物产品的,申请人需提供合法购买、驯养繁殖、执法查没、特许猎捕或其他有效合法来源证明;出口公约附录Ⅰ和附录Ⅱ野生动物活体的,需提供合法驯养繁殖、谱系档案、执法查没证明;2.进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申请人需提供外方出具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产地证明或其他有效合法来源证明)
5.野生动物或产品说明 (出口活体符合标识标记管理规定;进出口产品的,应说明产品规格、数量、成分、构成等)
6.引进野生动物活体驯养繁殖条件、资质证明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说明材料 (1.马戏团携带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来华展览、表演的,需提供与引进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饲养设施设备、展演地点现场图片以及详细的展演说明和安全防逃逸说明并加盖表演场所提供单位的公章,展览、表演地点具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应一并提供;2.其他引进活体的,需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正副本)和标明的相关野生动物页面复印件;引进的野生动物属于外来物种的,还需提供《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事项》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7.表演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函 (仅马戏团携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来华表演的需提交)
附件:相关资料下载
(在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12号委托范围内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委托进行审批;其他的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国家林业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