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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调整职工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

发布日期:2017-07-04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明确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将上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从13000元调整至15500元。

  据了解,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近年来,我市几乎每年都会依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调整一次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不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如果低于市政府公布执行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月缴存工资基数应按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调整后,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会有何变化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运用处处长彭琳算了一笔账:如果一单位职工月收入达到或超过15500元,按目前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13000元、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计算,该职工的公积金月缴存额是3120元;从7月1日起,按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15500元计算,他的公积金月缴存额为3720元,比原来多了600元。
  此外,《通知》还对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了规定,即2017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7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如当年未公布的暂时按上一年度公布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执行)且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高于全市缴存基数上限15500元。
  缴存比例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存比例仍为12%;企业及其职工缴存比例(由企业自主决定)为5%至1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的缴存比例仍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