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四条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全面推进依法治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江苏的实践和探索,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充分发挥各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法治建设谋划部署、检查指导、推动落实的职能作用,对全面推进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地区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让法治成为江苏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第二章 职责内容
第一节党委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第五条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一)党委常委会每年听取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
(二)将法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纳入党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具体举措,并抓好落实;
(三)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党政综合考核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六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
(一)健全党委领导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体制机制,县以上党委建立党内法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专门机构承担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相关工作;
(二)健全贯彻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的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问责,推动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到位;
(三)党内法规制度起草审核、备案清理工作机制健全、任务落实,党内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合法合规率达到规定要求。
第七条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
(一)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确保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二)健全并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三)全面落实党委文件、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制度。
第八条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一)党委常委会每年听取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依法依章程履职中的重大问题;
(二)把依法办事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经常性提醒督促,推动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严格依法办事;
(三)推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有效落实。
第九条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
(一)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重要内容,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二)加强法治工作队伍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其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三)选好配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不断提高各级政法机关领导班子的整体效能和专业化水平。
第十条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浓厚法治氛围。
(一)制定实施全民法治宣传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
(二)健全并落实党委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第二节政府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加强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问题,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一)对法治政府建设作出全面部署,工作目标明确,推进举措有力,取得明显成效;
(二)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听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法治政府组织领导制度和工作推进机制健全;
(四)政府每年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建立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
(二)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并有效发挥作用;
(三)完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计划、制定程序和公众参与等工作机制,定期清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及时公布清理结果,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达到规定要求;
(四)依法依规及时公开政府信息,落实依申请公开制度,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第十三条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严格执行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
(二)落实政府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完善行政审批制度;
(三)落实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项任务,按期完成重点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目标任务;
(四)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五)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第十四条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一)加强对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的监督考核,及时查处、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不依法行政行为;
(二)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体系有效运行,政府内控机制强化、层级监督有力、专门监督到位、纠错问责落实,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和办案质量;
(四)加强对政府及各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情况的检查,确保政府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落实。
第十五条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一)健全行政机关参与支持行政诉讼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率达到规定要求;
(二)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
(三)依法及时全面履行以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民事、行政案件生效判决。
第十六条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组织实施普法规划,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
(一)定期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执法能力培训和资格考核;
(二)组织实施普法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指导和经费保障;
(三)有效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七条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每年对省管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通报督查结果。
第十八条党委组织部门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考核时,应把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连同辖区内年度法治建设考核结果一并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重要内容,定期报告尊法学法执法守法和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求,规范党政主要负责人述职报告报送要求、严格述职考核程序。
第四章 问责
第二十一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我省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二十二条督查、考核和检查过程中,发现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应及时报告,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党委研究决定对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的,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问责程序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开发区(新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委、省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