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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23年第21号)

发布日期:2023-09-26来源: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许可便利化水平和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5号),经研究,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实施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分别委托或授权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现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委托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范围

  1.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除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或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2.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

  (二)授权国家濒管办办事处实施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范围

  1.白鱀豚、长江江豚、中华鲟、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达氏鲟、白鲟、鼋共9种(类)除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或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2.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

  二、申报途径和程序

  (一)办理实施范围第(一)项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www.singlewindow.cn),向所在地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时出具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审查决定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二)办理实施范围第(二)项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申请人在取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后,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www.singlewindow.cn)向所在辖区国家濒管办办事处申请濒危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三)办理同时含有实施范围第(一)、(二)项所规定的且不能拆分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先分别取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后,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www.singlewindow.cn)向所在辖区国家濒管办办事处申请濒危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三、其他事宜

  (一)各受委托机关按照本公告受理上述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申报途径和程序第(一)项情形的,依据本公告所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管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制(产)品进出口审批及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办事指南》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审核办理。属于申报途径和程序第(二)、(三)项情形的,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审核办理。

  (二)办理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申请人继续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www.singlewindow.cn)向国家濒管办办事处申请。

  (三)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濒管办对其委托授权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2023年10月1日之前已取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内但尚未实施完毕的,申请人可通过原渠道向国家濒管办或其办事处申请濒危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濒管办此前发布的公告或者其他文件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内容,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按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

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