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56号),区政府决定自2016年5月25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
盐城市大丰区不动产登记局为我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设立大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关具体业务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为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区域内。自2016年5月25日起,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大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6年5月25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类型
目前,可办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为土地、房屋、海域、林木等定着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抵押登记、其他登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由区委农工办转为区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盐城市大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址: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166号(房产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515-83514615。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0日